Article 6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取得公共客运经营权从事运营的;

(二)将没有公共客运营运证的车辆投入运营的;

(三)擅自变更运营方案、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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