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出租汽车运营中,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公共客运营运证,展示服务资格证;

(二)保持车容整洁卫生,禁止吸烟;

(三)使用计价器,并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车费票据;

(四)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运营时间内不得拒载;

(五)在运营站点按照规定进站排队,服从调度,按序带客,不得私自揽客、站外带客;在出租汽车停靠站或者允许停车的路段停车上下客,不得滞留候客;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驶;

(七)严格执行合乘规定,正确折算车费;

(八)按照乘客意愿采用现金或者刷卡方式结算车费;

(九)使用按照规定安装的设备,并保持完好,损坏后及时报修;

(十)有违法行为或被投诉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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