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运营协议从事运营活动;

(二)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

(三)按照规定和要求安装顶灯、计价器、电子货币刷卡器、车载定位终端、安全防护设施和音像采集设备,公布监督投诉电话;

(四)按照规定统一设置车身识别色、门标和头座套款式以及服务资格证展示位置;在车身外部规定位置标明经营者的名称、标识、编号;

(五)定期送检计价器;

(六)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制发的票据;

(七)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按时进行车辆审验和车辆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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