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企业申请参加公共客运经营权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二)具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所和配套设施或者具备相应的资金等保障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申请参加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条件,并具有相应车辆购置资金或者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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