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建设、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铁建设安全、运营安全纳入重点指导、监督和检查范围,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地铁建设单位、运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