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使用罚没财物收据或使用非法罚没财物收据的,由财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对其使用的非法收据予以收缴销毁,并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失收据的,由主管行政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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