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登记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执业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备案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所在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或者撤销登记或者备案的,且六个月内未依法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六)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