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登记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
(三)登记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且在六个月内没有补足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备案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