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2, 2019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19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19年3月22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社科联)或者其他承担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负责。
(一)参与制定、推动落实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
(二)提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建议;
(三)组织和推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方面的学术研究和成果奖励;
(四)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交流与合作;
(五)建立并组织实施公民哲学社会科学素养评估制度;
(六)建立和完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
(七)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Chapter 2内容和形式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四)太行精神、吕梁精神、右玉精神等山西优秀特色文化;
(五)哲学、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民族学、新闻学、人口学、宗教学、心理学等基本知识;
(六)体现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知识。
(一)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等传播哲学社会科学知识;
(二)编写、制作、出版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和音像、电子出版物;
(三)制作、发布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宣传产品和公益广告;
(四)利用场馆、常设展厅等公共场所和历史人文资源,建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五)举办哲学社会科学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组织宣讲、咨询、展览、演出和各类知识竞赛等;
(六)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形式。
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主题活动。
Chapter 3社会责任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企业可以利用职工培训等形式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下列活动:
(一)散布谣言;
(二)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
(三)编造、传播淫秽、暴力、恐怖等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四)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Chapter 4保障措施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金会,或者依法采用捐赠、投资等形式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政府投资建设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场馆、设施,应当免费开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占用、出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场馆、设施。
社科联或者其他承担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应当聘任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指导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