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残疾人集中的企业、学校、居住区、公共服务机构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支持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维修,保证设施完好和安全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