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物业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公布的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对物业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
有关单位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情况;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单位。接受移交单位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由物业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管辖,不得再移交。对于十名以上业主联名、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行政执法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开展执法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