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实行物业服务项目责任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受托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委派项目负责人。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小区,应配备至少一名项目负责人;地理位置上相毗邻的若干个小区,可以委派同一名项目负责人进行管理,但同时管理的小区数不得超过三个,且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十五万平方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投标文件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征求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