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物业服务用房按照下列要求配置:

(一)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在地面以上。其中,物业服务大厅一般在地面一层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并配备无障碍设施等;

(二)物业服务用房应当进行简单装修,具备采光、通风、水、电、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

(三)因规划调整导致总建筑面积发生变动的,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作相应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