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机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未依法换届;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退出和办理交接手续;
(四)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相关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