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探矿权人在进行勘查工作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分利用现有的勘查成果档案资料,避免重复勘查;

(二)按照勘查设计或者勘查实施方案施工,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勘查工作对象,转让探矿权,改变勘查施工单位,变更勘查工作阶段,应当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在勘查主要矿种时,对共生、伴生矿种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并向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勘查作业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封填探矿井、探矿孔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