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备案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区范围划定后,在矿区范围保留期限内,采矿权申请人备齐采矿登记资料到有管理权限的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方能进行矿山建设和开采。

市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除国家和省规定以外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矿产资源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的采矿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市)区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河道外普通建筑用砂、石和粘土等矿产资源的采矿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市)区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采矿许可证之后30日内向市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