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8, 2019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19
- Articles
- 41 articles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
保护条例
(2018年10月30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设立梯田产业发展资金,加大对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发展的资金支持。
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集月亮山梯田保护资金,用于月亮山梯
田保护。
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梯田的具体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管理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通过健全村规民约、合作社章程,参与月亮山梯田保护。
村民应当做好梯田的耕种、管理和维护。
Chapter 2规划建设
月亮山梯田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应当与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月亮山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从江加榜梯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进行衔接。
核心区、缓冲区和拓展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月亮山梯田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组织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核心区、缓冲区、拓展区具体范围的划定,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多方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妥善处理梯田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核心区内严格控制非维护梯田生态系统、农耕技术系统活动的建设。
缓冲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严格依法实行规划许可。
拓展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循有关保护管理要求。
对梯田生态系统造成影响的在建项目,应当限期治理,消除影响。
Chapter 3保护管理
交通、水利、能源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有利于永久基本农田、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梯田文化景观资源富集区的保护、利用。
支持大力发展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
推广科学用肥,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采用生物农药及物理方法防治病虫害。
鼓励梯田承包人保持稻鱼鸭共生等传统生产方式。
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内的林业生态建设,完善梯田防护林体系。
(一)擅自改变梯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四)侵占、损毁梯田水利工程设施;
(五)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域内的界碑、界桩;
(六)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与梯田有关的不可移动文物;
(七)非法采伐或者损毁古树、大树、名木;
(八)盗伐、滥伐林木;
(九)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工业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
(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建设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擅自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擅自截流或者改变河流、溪流的自然状态;
(二)开发建设商业房地产以及其他破坏梯田资源、自然景
观或者污染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Chapter 4开发利用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月亮山梯田资源,保护其合法权益。
乡村旅游等经营活动。
鼓励相关单位、个人按照规划开设传统手工作坊,兴建博物馆、陈列馆、非遗展示馆。
源、民族传统村落景观资源等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与资源提供者建立收益分享机制或者补偿机制。
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的经营业态应当与月亮山梯田传统文化相协调。
Chapter 5法律责任
承包方、梯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占用梯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
采矿、取土,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可处以梯田开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毁梯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