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Amended物业项目负责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录入项目负责人和所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四)擅自利用或者允许他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五)不认真履行安全防范责任,公安机关提出整改意见后,拒不改正,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案件多发的;
(六)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七)被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未整改的;
(八)其他损害业主或者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