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整体风貌、建设风格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损害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

(二)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确定保护的历史建筑;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构)筑物中的古门、古窗、古牌匾、古照壁、古栅子、古货台、古坊以及其他装饰构件;

(四)侵占或者损坏园林、绿地、古树名木、古井、古碑、古巷道、古桥、水面、道路;

(五)在历史建(构)筑物上刻划、涂污或者移动、拆除保护标志;

(六)侵占或者损毁历史遗迹、遗址;

(七)擅自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商铺等进行外部修缮装饰,以及改变院落格局、结构;

(八)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

(九)在河道上搭建现代建(构)筑物及各项设施;

(十)侵占、围填、覆盖、堵截河道、坝塘或者改变其堤坡、宽窄、深浅、走向等自然状态;

(十一)擅自挖掘、拓宽、截弯、取直街巷、道路,擅自爆破、取土、挖沙、采石,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十二)建设影响名城安全及污染环境设施;

(十三)升放孔明灯;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