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核心保护区内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的维护修缮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式样及色彩等,并与整体风貌相互协调;不协调建筑物的整治改造应当符合整体风貌的要求;已经破损和濒临消失的建筑物应当在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按照原有的风貌进行修复或者遗址保护;不具有保护价值或者影响整体风貌的现(当)代建筑可以逐步拆除。

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的建筑类型、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应当与核心保护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风貌协调区重点保护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体现当地文化传统、建筑工艺特色。

Local Regulations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