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修改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3,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