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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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
创业工作规定
(2002年3月27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获得教育部认可的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学习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留学人员,是指出国留学取得博士学位,以及取得硕士学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者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在国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对某一专业或者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并为本市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不受前款条件的限制。
本市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每年在厦门工作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实验室、研发平台等不在本市的除外。
(一)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或者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中介机构;或者以自有资金、引进资金在厦投资;
(二)承包、租赁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
(三)应聘到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工作;
(四)到本市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
(五)开展学术交流、技术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担科研项目;
(六)到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做博士后;
(七)到国家机关工作;
(八)其他方式。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为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提供接待、咨询、协调、投诉受理等服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经资格认定的留学人员在厦创业、工作,凭相关证明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向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
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核发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决定不核发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应当在引进和服务留学人员创业方面发挥骨干、示范和辐射作用。
鼓励开发区、科技工业园等各类园区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其他留学人员创业创新基地。
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居住,来去自由,出入方便。
对来厦创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表彰。对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留学人员给予重奖。
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以申报市拔尖人才、重点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等。
(一)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所需费用;
(二)为留学人员从事科研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提供资助;
(三)为留学人员来厦进行学术交流、技术交流提供部分经费;
(四)引进留学人员所需其他费用。
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Chapter 2创业扶持
单位支付留学人员引进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的中介服务费,按照规定凭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
留学人员研究开发所需的少量进口试剂、原料、配件、科研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等,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予以免税。
(一)申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资助;
(二)申请创业扶持资金;
(三)场地租金减免。
(一)不低于三十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二)三年内按照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
(三)贷款贴息、科技创新研发资金扶持。
Chapter 3工作条件
未取得外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来厦工作的,凭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到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作手续。
事业单位聘用高层次留学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并根据其贡献大小,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有特殊技能的,用人单位可以高薪聘请。
留学人员到企业工作的,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确定。对在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或者以技术入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比例提成或者适当提高技术入股分红比例。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实行年薪制或者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生活津贴发放的范围、条件及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高层次留学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参照其学历、学术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
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的国外进修时间,自费留学人员在批准停薪留职期限内的国外学习时间,或者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和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留学人员在国内的工作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后,按照规定享受本市社会保险待遇;工作关系无法转入的,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确认工作年限,作为其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依据。
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参照本市城镇居民参加社会保险,按照规定缴纳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来厦进行科学研究、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优先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场所、设备和配备助手。
Chapter 4生活待遇
取得外国籍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有效期二至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签发次数不限;在厦工作或者定居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留学人员是中国公民的,其外籍配偶、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父母可以直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二年的多次"L"签证及相同期限的居留许可,签发次数不限。
(一)未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不受出国前户籍情况限制,凭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落户;
(二)取得外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可以为其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落户。
引进到企业或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参照前款规定或者自行规定,发给旅费、搬迁费和安家费。
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子女转入本市中小学或者幼儿园时,允许择校或者择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择校、择园进行指导、协调。
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入学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Chapter 5附则
到香港、澳门、台湾学习、工作的同等条件人员参照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