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Issuing authority
-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 Promulgated
- March 21, 2018
- In force from
- March 2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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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经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8年3月21日
000001
机密★1年
特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
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
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8〕1号
本规定所称"专门知识",是指特定领域内的人员理解和掌握的、具有专业技术性的认识和经验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被主管部门注销鉴定资格、撤销鉴定人登记,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资格、近三年以内被处以停止执业处罚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近三年以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四)以办案人员等身份参与过本案办理工作的;
(五)不宜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的其他情形。
(一)在检察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二)就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
(三)其他必要的工作。
(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二)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的;
(三)就同一专门性问题有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鉴定意见,且结论不一致的;
(四)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
(五)其他必要的情形。
(一)掌握涉及专门性问题证据材料的情况;
(二)补充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门知识;
(三)拟定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鉴定人、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计划;
(四)拟定出示、播放、演示涉及专门性问题证据材料的计划;
(五)制定质证方案;
(六)其他必要的工作。
(一)对专业问题进行回答、解释、说明;
(二)对涉案专门性问题进行评估、审计;
(三)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提出意见;
(四)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勘验物证或者现场;
(五)对行政执法卷宗材料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六)其他必要的工作。
(一)办理控告、申诉、国家赔偿或者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二)办理监管场所发生的被监管人重伤、死亡案件;
(三)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
(四)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五)需要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其他办案活动。
(一)介绍与涉案专门性问题有关的情况;
(二)提供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等案卷材料;
(三)明确要求协助或者提出意见的问题;
(四)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等,构成违法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上述费用从人民检察院办案业务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