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协助事故调查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岗位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与事故相关的设备资料、工艺资料、技术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四)与事故相关的劳动关系证明、组织机构证明、相关人员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等;

(五)事故现场示意图;

(六)相关影像资料;

(七)需要提供的与事故调查有关的其他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