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核心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使用农药的,由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