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核心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从事水上餐饮、水上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逾期拒不停业的,没收专门用于经营的设施、工具等财物,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组织旅游、游泳、垂钓、放养畜禽、人工养殖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游泳、垂钓或者放养畜禽、人工养殖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