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平整措施、清理现场、处理弃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