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的要求采砂的。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