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县(区)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在河道采砂执法过程中遇到重大违法采砂行为,应当向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