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Chapter 4 重点领域污染防治Article 51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等主管部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包括种类、数量、排放、使用场所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Article 5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