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为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协议的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专用收集容器,未在规定时限内收运餐厨废弃物,未保持行驶及装卸记录装置准确运行,或者未对接收的餐厨废弃物准确称重计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餐厨废弃物,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要求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并定期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置,或者对接收的餐厨废弃物称重计量数据造假,骗取收运、处置补贴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