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于专用收集容器内,或者未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密闭,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产生餐厨废弃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将非餐厨废弃物与餐厨废弃物混合投放于专用收集容器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产生餐厨废弃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对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产生餐厨废弃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