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31, 2018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19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18年9月12日牡丹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发展和改革、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Chapter 2餐厨废弃物的投放、收运和处置
(一)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内,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二)不得将非餐厨废弃物与餐厨废弃物混合投放于专用收集容器内。
(三)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擅自处置或者交给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与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协议,约定收运时间等事项,并于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为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协议的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全密闭的专用收集容器,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收运间隔时限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为专用运输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装置,并确保准确运行;安装计量器具,对接收的餐厨废弃物准确称重计量。
(四)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餐厨废弃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丢弃餐厨废弃物,保持运输车辆的整洁和运输过程的卫生;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污染环境。
(三)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置。
(四)对接收的餐厨废弃物准确称重计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监督管理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事件和突发事件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临时接管。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未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于专用收集容器内,或者未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密闭,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产生餐厨废弃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将非餐厨废弃物与餐厨废弃物混合投放于专用收集容器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产生餐厨废弃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对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产生餐厨废弃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为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协议的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专用收集容器,未在规定时限内收运餐厨废弃物,未保持行驶及装卸记录装置准确运行,或者未对接收的餐厨废弃物准确称重计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餐厨废弃物,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要求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并定期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置,或者对接收的餐厨废弃物称重计量数据造假,骗取收运、处置补贴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