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水田种植区推广水稻控制灌溉技术和水肥综合调控技术,采取管道或者渠道防渗方式进行输水,减少灌溉用水在蓄集、输送过程中的损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确定旱作节水灌溉模式,在西部半干旱区推广微灌、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在中部、东部经济作物种植区推广滴灌、微喷等精准灌溉技术。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节约用水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个人应用节水技术。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