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水稻灌溉发展规划和节水灌溉规划,加强大中型灌区节水灌溉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以及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任务。新建灌区应当达到节水灌溉工程规范要求;已建灌区不符合节水灌溉标准的,应当进行更新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个人科学合理兴建集水池、塘坝等小型蓄水工程拦蓄雨水,增加有效水源,减少地下水资源开采量。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