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打场晒粮、晒物、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焚烧物品; (二)倾倒垃圾,堆放物品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材料; (三)损坏公路排水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排灌水; (四)挖沟、挖砂、采石、取土和采空作业; (五)摆摊设点,设置维修场、洗车场、加水点及影响公路畅通的障碍物; (六)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七)其他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