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在县道、乡道进行下列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光缆等设施的;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光缆等设施的;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光缆等设施的;

(五)利用跨越公路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在村道进行前款所列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以上施工活动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