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本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对城市、集镇、重点开发区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区,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对农村自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范围。

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按照国家和本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