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市、集镇、重点开发区饮用水水源地由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农村自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市、区)水行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