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中心城区和跨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自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向社会公告实施。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的调整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