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规划,将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水量能够满足当地饮用水需求的水体确定为饮用水水源,并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应急或者备用饮用水水源,并定期对应急或者备用饮用水水源的相关设施、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以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