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对于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村庄,或者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人口流失特别严重的村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区,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本村散居村民向该地聚居。
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规划的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