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管理、资金保障和综合开发等重大事项。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轨道交通建设和保护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轨道交通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市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公共安全管理。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财政、自然资源、审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