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