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特种设备出租、出借单位应当向承租、借用单位提供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书、检验合格证明、日常维护保养证明,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说明;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应当提供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承租、借用单位经查验相关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不得将租赁、借用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
租赁、借用特种设备的双方可以书面约定特种设备在出租、出借期间的使用管理责任,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出租单位或者出借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