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渗水厕所、渗水粪坑、排污明渠;

(二)新种植速生桉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三)采砂、采矿、冶炼;

(四)其他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并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