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7, 2018
- In force from
- July 27, 2018
- Articles
- 20 articles
(1994年7月1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台湾船舶进入停泊点后,船长应当主动向公安边防执勤人员出示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说明来靠原因及泊港时间,协助检查人员对船体、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检查。
(一)无任何证件证明是台湾居民的;
(二)有提供假证等欺骗行为的;
(三)被遣送出境人员在不准入境期限内的;
(四)严重传染病患者和无人照料的精神病患者。
(一)不得擅自调整泊位;
(二)不得悬挂、显示有损于祖国统一的标志;
(三)不得擅自启用电台;
(四)不得向港内倾倒污物;
(五)不得携带危禁物品上岸;
(六)不得扰乱港口治安秩序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七)不得擅自接大陆人员登船;
(八)船上必须留有足以保证安全的船员值班。
台湾船舶和台湾居民在停泊点发生事故或者险情的,停泊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相关手续,并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给予救援、帮助。
(一)避风、求医、探亲访友、洽谈投资、谒祖、旅游和修船、补给的,由停泊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接待处理;
(二)从事小额贸易的,由停泊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介绍给经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台贸易公司接洽;
(三)要求处理海事、渔事纠纷的,由停泊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联系渔政、港监等部门处理;
(四)需要聘请短期渔工的,由停泊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介绍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对台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公司接洽。
停泊点管理事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协调。
持《台湾居民登陆证》的台湾居民,可在停泊点所在的县(市、区)范围内活动;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可前往停泊点所在的县(市、区)以外地区从事探亲、旅游、投资、贸易等活动。
《台湾居民登陆证》的登记有效期限不超过台湾船舶本航次停靠期限。台湾居民因特殊原因不能随原船出境或者需要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证件登记有效期内向上岸停泊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上岸停泊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应当商公安边防部门审批。
因特殊原因需要改从本省其他停泊点或者改乘其他台湾船舶出境的,应当在证件登记有效期内向拟出境停泊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拟出境停泊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应当商公安边防部门审批。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一)、(二)、(三)、(四)、(七)、(八)项规定的,对船长、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劝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台湾居民雇用船舶偷(私)渡出入境的,涂改、伪造、冒用他人证件出入境或者将证件转让他人使用的,处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进入本省沿海的台湾船舶不在停泊点停泊的,处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边防部门按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应当填写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的裁决书。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