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台湾船舶、台湾居民泊港期间的事务,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办理:
(一)避风、求医、探亲访友、洽谈投资、谒祖、旅游和修船、补给的,由停泊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接待处理;
(二)从事小额贸易的,由停泊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介绍给经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台贸易公司接洽;
(三)要求处理海事、渔事纠纷的,由停泊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联系渔政、港监等部门处理;
(四)需要聘请短期渔工的,由停泊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介绍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对台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公司接洽。
停泊点管理事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