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并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需要。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和挪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Local Regulations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6,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