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并免费办理、发放。

夫妻双方均非自治县户籍,现居住地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6, 2018